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党支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是带领青年学生团结进步的政治核心,是党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团结引导青年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斗堡垒。担负着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加强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校党委和党总支(分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的设置要有利于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组织发展和开展党内活动,有利于党支部作用的发挥。学生党支部一般以年级、专业或学科设置,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班级应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党支部。研究生可以依托专业和班级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党小组,党小组要有3名以上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正式党员。为适应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要求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要积极探索学生党支部设置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选举产生的支部正、副书记经党总支研究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上级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适时进行调整。
三、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于党务工作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党员干部、党员教师担任。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支部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届中党支部委员或正、副书记出现空缺,应及时增补。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做出表率,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工作思路。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四、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正面宣传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根据学生特点,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员教育活动要严肃纪律、严格考勤,确保参加率。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密切联系广大学生,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充分发挥党员学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表扬先进,弘扬正气,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校党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定期考察制度,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程序,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党支部书记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特别重视在低年级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及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严把转正关。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重视发挥党支部和党员在加强大学生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党员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每学期实际变动情况,做好学生党支部和党员的信息统计工作,为党内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党内统计工作打好基础。
五、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计划总结制度。党支部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每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对本学期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一般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每学期上一次党课,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及时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年终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和履行义务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党员要给予表扬,对表现一般的党员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要密切联系同学,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党支部书记要经常与党员群众谈心,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开展谈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及执行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至少每学期要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对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调整和改进。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