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压实基层党建工作任务,检验党建工作成效,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学院党建工作成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按照省委教育工委《山东普通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指导标准(试行)》(鲁教工委发〔201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领导为目标,以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基层党建工作机制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引导基层党组认真履行抓党建职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为建设全国一流财经特色名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 党建工作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与集中相结合,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全面综合、突出重点,讲求科学、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视实绩、群众公认。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指标”“特色指标”“负面清单”三部分。
“基本指标”包含指导思想与体制机制、政治建设与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与意识形态工作、作风及反腐倡廉建设、统战群团健全稳定工作、基础保障等6项一级指标和19项二级指标。
“特色指标”指积极探索院(系)级党组织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成效显著,特色鲜明,形成了具有推广价值的新经验、新做法。
“负面清单”指违反工作原则、纪律要求的行为。
第五条 考核年度内,中央、省委有关重大部署和学校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列入本年度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以年度集中考核为主,兼顾平时考核。
第七条 集中考核。采取实地考核、学院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方式进行。
在实地考核前,学院党委按要求先进行自查自评,之后,学校党委派出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学院党委每年度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并打分,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从思想认识、工作思路、制度措施、工作成效、基本经验、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容要精练详实,数据要准确,打分要客观,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特色工作可提交专项报告,重点总结学院党委落实《山东普通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某项指标或测评点的创新性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实地考核。考核组到学院后,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法对被考核学院党委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指导标准》进行打分,并写出考核工作报告。
学院党委书记结合考核工作报告认真撰写抓党建述职报告。学校党委根据中央、省委要求,对学院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平时考核。指对日常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委布置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要求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准确、认真,上缴党费是否及时足额,各类会议是否按规定参加等。
(二)“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使用情况,包括党员注册率、党支部e 支部开通率、党支部“三会一课”活动上传率等。
第九条 综合评定。学校党委在全面把握实地考核、述职评议考核、平时考核等信息基础上,综合分析,研究确定考核成绩。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评优表彰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党建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高度重视考核评价工作,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严格要求,全力配合,确保党建考核有序有效开展。要客观反映党建工作实际,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突击应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学院(部)党委,其他基层党委、党总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支部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